市政府关于禁止乱埋乱葬的通告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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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0〕100号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全社会共享城市文明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乱埋乱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骨灰装棺土葬。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公共绿化区)、河流堤坝附近、公路主干线两侧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建造坟墓或向上述区域迁移骨灰。 三、骨灰应当以在公墓安葬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处理或在政府指定的骨灰存放处寄存。 四、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化区进行烧纸扎、烧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 五、禁止任何破坏绿化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纠正,否则将视为无主坟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