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5月11日施行)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不含在校学生),年满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2010年的缴费标准为100元—6000元之间;补缴以前年度的按2009年的缴费标准执行,即550元—3284元之间)。 3。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低保家庭中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上述三类参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对补缴以前年度缴费的,不享受参保补贴。 4。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2)年满60周岁;(3)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缴费人员的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另外,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2元奖励性基础养老金。(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国发[2009]32号文规定的计发系数)。 市政府依据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养老待遇水平。 6。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1950年5月10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城乡居民常住户籍、未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均已参加并正常缴费的人员,可以不用缴费,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7。未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初次参保人员距60周岁满15年以上的,应按年正常缴费;初次参保人员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可按差额年限和补缴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以后按年正常缴费。 参保人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应该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享受养老待遇。不愿补缴的,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并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 1950年5月11日(含)后出生的城乡居民不参保缴费的,在年满60周岁后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 8。55—60周岁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女性如何处理? 答:《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55—60周岁的女性,仍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个人帐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按当年确定的标准领取。 《办法》实施前参保,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达55周岁的女性,可以选择从55周岁或60周岁起领取养老待遇。选择从55周岁起领取的,养老待遇按《泰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泰政发[2009]55号)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后,个人帐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按当年确定的标准领取。选择从60周岁起领取的,养老待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9。参保人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0。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退保吗?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保,如户口迁出本统筹地区、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或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退保,退保时只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后,不得退保(出国定居或死亡除外)。 11。如何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参保:参保人提供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由村(社区)专管员负责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服务所按规定审核后打印《缴费证》。需向前补缴的,约定补缴年限和补缴标准,开具《缴费通知单》。 缴费:参保人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凭《缴费证》和《缴费通知单》到各乡镇信用社按年一次性足额缴费。参保人续缴当年保费的,凭《缴费证》直接到各乡镇信用社缴纳。 领取: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由村(社区)专管员负责将《缴费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交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发放养老待遇《领取证》,次月起按月发放其养老待遇。 12。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领取养老待遇(包括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