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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2010-05-26 来源:泰兴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10〕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为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秸秆是可利用的有机资源,禁止在田间、路边、河渠、林带边等处焚烧秸秆,避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自然资源。

    二、鼓励采用秸秆全量还田、生物气化、机械或人工打捆收集堆放等方式,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将秸秆弃置河道、沟渠等水体内的,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设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87712440。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