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27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5号)以及《泰兴市基本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预防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现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实施细则如下: 一、困难人员范围 1.市民政局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以及由市民政局认定的,且具有我市户籍临时救助对象中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大重病患者。 2.市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3.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及困难职工; 4.患重大疾病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住院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门诊特药费用)达2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困难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市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由市民政局认定的,且具有我市户籍临时救助对象中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三、提高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1.提升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在异地就医或转外就医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在门诊或就医地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治疗以及购药的政策范围内医保费用,经其提供所住医院相关治疗病历资料或主治医生出具的外出检查、治疗以及购药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医保办公章后,可以纳入住院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门诊统筹报销限额由150元提高到300元。 2.提高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待遇。通过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行精准支付,即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5000元降低至5000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不设封顶线。 四、工作要求 市人社、民政、财政、卫计委、扶贫办、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市人社局要定期开展困难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困难人员参保登记,并做好人员标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要做好困难人员身份界定,应及时、准确提供民政救助人员、建档立卡和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及困难职工名单,定期与社保经办机构交换数据,实行困难人员身份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资金。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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