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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01-11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门诊统筹限额标准。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报销限额由每人150元提高到220元,其中村(社区)卫生室(站)报销限额为每人100元。

二、调整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16150号)第一条调整为:列为医保乙类目录的,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其中药品(药品目录中药品以通用名为依据)个人自付比例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诊疗项目中化验检查费和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为30%(职工医保规定个人支付比例超过30%的按职工医保标准执行)材料费个人自付比例为40%(职工医保规定个人支付比例超过40%的按职工医保标准执行);在医保目录中列为丙类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提高诊疗项目限额支付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其政策范围内的化验检查费、材料费、治疗费可报销范围最高限额标准如下:

 

医院类别

化验检查费

(元)

材料费

(元)

治疗费

(元)

本市一级医院

1000

1500

1500

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

第三人民医院

8000

8000

8000

泰兴市以外医院

10000

10000

10000

四、调整大病保险有关政策。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5元,起付标准不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75%进行分段补偿,补偿标准不变。

五、取消原参保人员每连续缴费一年,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万元的办法,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25万元。

六、调整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将原政策中的一类慢性病调整为二类慢性病,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2000元;原政策中的二类慢性病调整为三类慢性病,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5000元;增加慢性病一类病种,一类慢性病包括慢性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难治性肾病综合症、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白塞氏病和银屑病8类病种,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1000元。同时调整《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报销目录》。增加泰兴市中医院为慢性病病种初审鉴定医院。

以上政策调整从201811日起执行。

 

附件: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报销目录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