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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9-25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

  《泰兴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

泰兴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20年行动计划》(泰政发〔2014〕100号)、《加快推进信用泰州建设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诚信社会法人和模范自然人的认定、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守信行为的认定、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列入守信激励范围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社会法人被列入守信激励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

  (三)获得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四)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

  (五)产品被评为江苏省名牌产品;

  (六)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科技进步、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

  (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八)人民银行组织并公布的第三方信用信息评级等级A级以上的记录;

  (九)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

  (十)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十二)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明文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由行业组织颁发的其他表彰、表扬、奖励和奖项;

  (十三)捐资助教、支援灾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记录;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五条 自然人被列入守信激励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事迹被市级(含)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报道记录,个人被评先评优记录,个人重大立功和突出贡献记录等方面的表彰奖励信用信息;

  (二)个人从事志愿者、义工记录,个人见义勇为记录,个人捐资助学、扶贫济困、支援灾区记录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信用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与个人良好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主要领域

  第六条  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职务晋升、公务员录用、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格审查、信贷支持、质量保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状况,重要项目或重点环节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七条  社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种奖励、表彰和扶持的行为,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主要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行政许可、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惠、奖励或优先办理;

  (三)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四)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五)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六)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七)申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供电营业、测绘、地质勘查、价格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资质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八)申报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燃气经营、食盐批发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九)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

  (十)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优先予以确认、批准并加快办理;

  (十一)申请报关的,优先予以办理;对进出口货物减少或免除开箱查验;

  (十二)申请登记注册的,优先予以办理;

  (十三)申报设立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医疗机构、文物商店等机构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十四)申请贷款或向保险经营机构投保的,优先予以办理并在条件设定上给予优惠支持;

  (十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或免除各类检查;

  (十六)在“泰兴日报”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自然人主要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职务晋升、公务员录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措施的组织落实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作的宣传、推动和落实。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加快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体系,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或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报市信用办备案。市信用办将定期督查、考评各相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