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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7-07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医保等待期部分规定

1.单位正常参保缴费的新参保人员,从缴费到帐的次日起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待遇;单位参保人员暂停参保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档案托管人员参保的,参保人员前期累计缴费不足6个月的,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后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待遇。

2.对灵活就业人员或档案托管人员因首次参保或欠费产生6个月等待期的,在等待期内转入单位参保,单位缴费到帐的次日起享受医保统筹基金相关待遇;若又转入灵活就业人员或档案托管人员参保并正常缴费,自其转入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已满6个月的(不含补缴月,下同),可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待遇;若不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待遇。

其他未作调整的等待期规定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以内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85%提高至90%;参保人员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以内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88%

三、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20万元以上至40万元(含40万)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90%

四、调整门诊慢性病种补助类别

将定点医院慢性病门诊补助分类中自身免疫性肝炎由二类调整为三类(慢性病毒性肝炎不作调整)。选择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慢性病购药服务单位的,补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71日起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