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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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乡镇、社区或者行政村等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为切实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护,延长器材使用期限,提高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民健身设施的所有权归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 2.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当报捐赠部门同意,并经物价部门核准,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变用途的,要征得捐赠部门同意,并择地重建。 3.全民健身设施应当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相关说明。 4.受赠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使用、管理制度,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规定的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并告知市体育局。 6.受赠单位应当配备器材维护人员,建立器材维修养护档案,保障器材正常使用。损坏并无法修复的器材,应当停止使用。器材的维修经费,由受赠单位负责。 7.损害全民健身设施的,由受赠单位负责追究其赔偿或者修复责任;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8.市体育局要加强对受赠单位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管护工作的指导,协助受赠单位联系厂家进行维修,延长器材使用期限。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