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6号 一区四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9]14号和泰州市政府办公室[200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市以上劳动模范(不含享受市以上劳模待遇人员)春节慰问金。从2010年起,春节慰问金调整为:全国劳模每人1000元,省、部劳模每人500元,市劳模每人400元。由各乡镇、系统、直属单位凭劳模花名册到市总工会、市劳模办办理手续,春节前发放到每个劳模。 二、发放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模待遇人员)荣誉养老补助金。根据有关规定,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市以上劳动模范发放荣誉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养老补助金”不计入退休工资和低保收入,退休后由劳模所在单位另外发放。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性质的劳动模范退休后,凭退休手续和荣誉证件到市总工会、市劳模办办理审批手续。对农民和破产、倒闭等特困企业劳模的荣誉养老补助金发放,由各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市总工会、市劳模办,春节前一次性办理。 三、发放低收入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模待遇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有关规定:在职、在岗劳模,其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劳模,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全市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劳模,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平均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模,其收入低于我市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均不包括劳模的荣誉养老补助金。以上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由各单位提供当事人相关依据,到市总工会、市劳模办办理发放手续。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