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贯彻落实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指示精神,做好对贫困家庭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救助对象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确诊为白内障通过手术可以复明的、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中患者。
二、 救助内容:
1、免费进行术前检查确诊。
2、免费提供手术晶体和其他耗材。
3、免费进行复明手术。
4、免费提供术后保养药品。
三、 救助标准:
所有费用累计为1000元。
四、 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
2、凭社区康复站和乡镇康复指导员的转介单和低保证明,经市残联康复部审核。
3、审核合格后,凭市残联手术到市人民医院眼科中心或市眼病专科医院,进行体检确诊。
4、经确诊后,由指定医院进行复明手术。
5、每年12月20日前,市人民医院和眼科专科医院凭市残联出具的手续和手术协议,到市残联结算经费。
五、 经费来源:
1、 市残疾人康复经费;
2、 上级专项拨款;
3、 社会捐赠。
六、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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