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泰兴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185号 市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引导作用,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保持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组织编制《泰兴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市政府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制作效率和实施效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列项范围 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的必须是确因实际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颁发,且具有一定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令、通告、规定、办法、通知、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以部门名义颁发的文件不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但须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审查。各部门制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管理职责归属不清、交叉、有争议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需列入编制计划。 三、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的依据原则 凡列入201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报计划的,必须符合下列几种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需制定办法、规定、通知的; (三)有一定法律规范依据或上级的政策依据,本市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行政措施的; (四)以往制发的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现需要修改完善的。 四、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的要求,编制规范性文件计划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超越法定职权;要立足于泰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的关系,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一)明确编制重点。 各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从加快发展、维护稳定大局出发,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文件的出台,突出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改进制作方式。 各部门和单位制作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公众民主参与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公开征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改意见,多层次多方面听取和吸收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调查研究或者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确保制文质量。 各部门和单位编制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保障行政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既要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又要简明扼要、备而不繁,防止法繁扰民。 (四)领导高度重视。 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编制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思想、项目申报重点、原则和总体要求,编制出2010年度本部门、本单位需要提请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规范性文件送审流程的要求,填写《泰兴市人民政府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表》,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在2010年1月10日前未报送计划的,视为2010年度无提请市政府颁发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计划外上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外,均不予颁发。该项工作将作为2010年度依法行政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1、泰兴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表 附件 2、规范性文件送审流程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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