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乱抛秸秆的通告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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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5〕67号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乱抛秸秆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不得将秸秆抛至河道、渠道、绿化带或堆放在道路上。 二、大力推广秸秆还田以及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等多种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努力从根本上杜绝焚烧、乱抛秸秆现象。 三、露天焚烧秸秆的,将依法予以查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乱抛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87712440、12369。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