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5]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泰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泰政办发[2014]31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办法》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或非住宅营业用房。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二)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的奖励不予累计。 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用房)。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的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第四条 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应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条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应按规定给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3倍的临时安置费; (二)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 第六条 最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户籍和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 (二)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房;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不含搬迁费、过渡费、装饰装潢等费用)低于80000元。 经公示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80000元;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第七条 重症和特困补助。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残疾 (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贫困、高龄等情况之一,且在被征收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社区证明; (三)公示3日且无异议后,确认其符合补助条件;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腾房交钥匙后,方可领取相应的补助。 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附后)执行。 相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补助,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分别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或非住宅营业用房。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二)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的奖励不予累计。 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用房)。 第九条 所有的补助和奖励必须在征收现场一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补助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征收成本。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为获得奖励和补助,弄虚作假、瞒骗征收工作人员的,收回奖励和补助,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泰兴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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