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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2009-11-30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09〕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有效减轻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我市2010年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落实省政府“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强化管理、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实行以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努力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合作医疗工作体系。

    主要目标任务:以乡镇为单位,参合率98%以上,行政村覆盖率100%,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人口全部参加。

二、切实做好筹资工作

    各乡镇、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泰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安排、早行动,确保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缴工作。2010年参加对象为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缴纳30元,省和本市财政补助每人120元,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麻风病康复区休养人员个人缴费由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住院大病补偿为重点,在《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51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106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切实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1.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补偿。一般普通门诊基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各乡镇门诊补偿费用以定点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实行总额包干。2010年度以乡镇卫生院辖区内的参合人口为基数,人均不超过25元。补偿标准为可报医疗费用的30%,每人最高补偿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互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治疗费用,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排异治疗费用,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治疗有关费用,补偿标准为可报医疗费用的40%,年最高补偿额提高到8000元。

    2.进一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市二级医院和市外医院住院,可报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70%、50%和35%,市二级医院不再分段补偿;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年封顶线提高到8万元。

    3.进一步提高化验检查等费用限额标准。2010年住院病人三大常规检查、生化全套、摄片、X透视、心电图、脑电图、普通B超、CT、彩超等普通化验和检查费限额标准分别提高到乡镇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和市外医院1200元;普通材料费、常规治疗费限额标准分别提高到乡镇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和市外医院1000元。

    4.调整完善《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结合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调整和修订我市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确保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报销比例高于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

四、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泰兴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财社〔2008〕16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严禁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领基金。凡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在籍居民,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强化监管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

五、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我市百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和享受大额补助的典型事例,把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报销比例、报销程序、参加好处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更多地了解、认识、认同合作医疗,积极参与。各乡镇要把合作医疗筹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实施,确保2010年参合率达到市定要求。市卫生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完善补偿方案,加强结算审核,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控制医药费用,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合作医疗基金及票据的监管。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审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五保、低保、特困农民登记造册和核实工作,为各乡镇的筹资工作提供帮助;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尽快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合作医疗的无缝衔接,切实保障困难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农业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