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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惠民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5-06-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秘书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秘书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 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条 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凡属公募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以壮大扶贫实力。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基金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条 凡动用本基金会以资金用于扶贫到户的扶贫款项,一律采取小额贷款方式,定期收回,滚动使用,以不断扩大援助对象,提高扶贫效益。

第十一条 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基金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拔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扶贫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六条 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报送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八条 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 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秘书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务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拔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须经理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511日起执行。

 

 

泰兴市惠民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民基金会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泰兴市惠民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申报和立项

第二条:项目以服务“三农” 为宗旨,以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以扶持贫困农户、经济薄弱村为重点进行选择、申报项目。

第三条:具体项目以资金来源、性质、数量及捐助者意愿确定。在目前积累基金、整合资源阶段,选项侧重以乡镇为单位,以“整镇推进”模式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申报。采取各乡镇按程序统筹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统一行文申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