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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15-03-24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兴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泰兴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区生活垃圾是指市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市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市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按照“污染或受益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当年度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公共类
  1.住户按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老人及优抚对象等特困群体,每年凭市人社、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2..单位按上年末职工人数(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由单位支付。其中,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开票总金额的万分之六缴纳。停产和各类社区福利机构,每年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委托代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3.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本单位和物管企业负责本单位(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
  (二)特定类
  1.商业、服务类、娱乐业、各类市场等行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经营规模、垃圾产出量等因素征收(具体标准及征收方法见附表),不再另行征收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2.客货营运车辆(不含公交车、出租车)按照客运车辆0.5元/月·座、货运车辆0.5元/月·吨的标准征收。进入市区的船舶,按单向0.1元/吨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本着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分别委托财政、地税、水务、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征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财政局代收,其余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由市地税局代收;
  (三)进入市区的船舶由市水务局代收;
  (四)客货营运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代收;
  (五)其他特定类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六)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申领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同时与其委托的代征收单位签订委托书。代征代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城管等部门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按时缴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缴和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凡建立环卫机构并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不高于本办法标准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泰兴市市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我市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泰兴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定类(部分)征收标准

泰兴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定类(部分)征 收 标 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1

商场(店,超市)、车站、停车场、修理场、写字楼、办公楼、专业市场

营业面积200以上,按实际营业面积0.4/·月征收,营业面积超过2000以上的部分,按0.3/·月征收。

经营者

 

2

洗染、照相、钟表、家电修理及商店(小超市)、冷饮店、小吃、小旅社、洗车等服务行业

营业面积200以下(含200),按0.3/·月征收,最低不少于30/月·户。

经营者

 

3

酒店(含宾馆、旅社、招待所)餐饮业、休闲业(含高档洗浴、足疗等)、歌舞厅(含夜总会)、网吧、酒吧、咖啡厅、茶座、影剧院(场、厅)、美容(发)、浴室(普浴)、加油站、诊所(独立门诊部)、废品收购站等

营业面积200以上,按0.8/·月征收。

经营者

 

4

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户外临时摊点

1)集贸市场、瓜果蔬菜批发市场内的经营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

2)小商品市场内的经营摊位每个摊点每月10元;

3)户外经营摊点、排挡每个摊位每月5元。

经营者

 

5

旅游景点

按实际产生垃圾量40/吨征收,膨货按40/m3征收。

经营者

 

6

医疗机构

5/月·床征收。

医疗单位

按实有床位总数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