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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2009-11-03 浏览次数:

泰事管发〔2008〕11号

泰兴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机关资源消费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泰州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节约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市级各公共机构的节能责任,确保实现市级公共机构“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1.考核对象。市行政办公中心各单位。

    2.考核内容。节能保障措施和日常管理两个方面。

    3.考核办法。(1)坚持平时随机考评与年终统一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平时随机考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组织实施,考评重点是日常管理;年终统一考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附后)进行全面检查考核。(2)考核采用量化评分的办法,相应设置保障措施和日常管理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保障措施满分为35分,日常管理满分为65分。(3)在同一办公楼办公的部门(单位)如无法实行水、电分户计量的,其水、电耗费情况采用同一标准计算得分。

    三、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分好(90分以上)、中(60-89分)、差(60分以下)三个等次。资源节约工作考核得分纳入年度人民满意机关(单位)评选考核总分。考核得分95分以上部门(单位)可参加当年度全市资源节约先进单位的评比,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在资源节约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其相应项目的全部分值,并且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20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