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市属工贸企业属地化管理档案资料处置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155号 一区四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外经贸局、农业局、农机局、粮食局、民政局、水务局,商物行管办、机化行管办、轻纺行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的档案管理,深入推进部分市属工贸企业属地化管理工作,防止企业档案的流失,使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的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便捷的查阅,现就做好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的档案资料的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档案资料处置的组织领导 涉及到此次属地化管理的企业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成立档案资料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别是企业分管档案的负责人、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档案资料的处置范围 企业档案资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破产、歇业过程中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主要包括: (一)党群工作类档案资料; (二)行政管理类档案资料; (三)经营管理类档案资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档案资料; 以上四项为文书档案。 (五)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类档案资料; (六)科研类档案资料; (七)基本建设工程类档案资料; (八)设备仪器类档案资料; (九)财务类档案资料; (十)人事管理类档案资料; (十一)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在产权(归属地)变动期间形成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国营、集体资产的档案目录 (1)资产负债表; (2)往来明细表; (3)固定资产明细表; (4)土地、房产证及平面图; (5)遗留问题及处理的建议。 2.破产、歇业企业改制资料档案目录 (1)改制请示; (2)改制方案(附职代会决议); (3)改制批复; (4)职工身份置换测算表; (5)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6)资产出让协议及公证书(公开竞价出售的附则相关手续); (7)土地评估报告; (8)土地处置批文; (9)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0)保险费缓缴、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免缴、直拨公房划拨批准手续; (11)职工置换身份有关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支付补偿金花名册、现有参保人员花名册、托管人员花名册); (12)本次改制中资产报损和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核销手续,改制时剥离资产批准手续(含: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政策性项目扣减、资产报损、三年以上应收款核销、净资产、工资奖励基金结余、配股、量化等); (13)资产出让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和明细清单。 3.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档案资料 (1)企业向法院递交的破产申请; (2)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3)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人员名单函; (4)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 (5)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及资产核销清单); (6)债权人大会决议; (7)破产终结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 (9)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的资金收支明细帐目; (10)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 (11)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总结报告; (12)破产终结后审计部门的破产审计报告; (13)其他有关材料。 4.破产、歇业企业财务会计形成文件材料归档目录 (1)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及报表; (4)其他文件材料。 三、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 整理:由企业的原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原企业相关人员对需要移交的档案进行规范整理,编制目录(文书档案永久、长期卷要编制文件级目录,其他档案编制案卷级目录)。 移交:移交时应由原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新的接受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填写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四、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档案资料的鉴定和销毁 破产、歇业、统管企业的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确实需要销毁的,经鉴定予以销毁,销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文书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文书档案短期由原主管局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鉴定销毁; (二)财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会计档案凭证满15年的无债权债务的,由原主管局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鉴定销毁;尚有债权债务的,必须整理、保存、移交; (三)破产、歇业企业的人事工资档案、改制档案、资产档案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都必须永久保存,破产、歇业、统管企业在档案移交过程中形成的交接文据须永久保存; (四)代表地方工业经济发展形象的企业(机床厂、化肥厂、无线电厂、仪器厂等)全部档案(包括有重要意义的图片、实物)必须全面整理、保存、移交。 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权自行销毁本企业档案资料。 五、破产、歇业和统管企业档案资料的后续管理 履行移交手续后的档案资料由有关乡镇、园区负责管理。 1.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规范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2.保存档案必须有足够的库房,库房应具备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 3.凡调阅(借用)资料、档案,须经乡镇或园区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履行调阅(借用)登记手续。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