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发[2006]5号
市人大各委办,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垂直单位、驻泰单位: 泰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依照《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决定李建民为泰兴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泰兴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l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