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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9-09-07 浏览次数:

泰政办发〔2009〕144号

 

一区四园,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意见》(苏劳社医〔2009〕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着力提高参保女职工身体健康的社会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生育保险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定额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50元(不含自费部分),女职工临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由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正常分娩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至3000元以下(含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支付50%;30000以上(不含30000元)不予支付。

    三、参保女职工2009年8月1日以后生养的,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营养费补偿待遇,生育津贴不予支付给用人单位。

    四、以上政策调整自即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