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泰兴籍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定向培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教〔2014〕20号
为切实做好鼓励泰兴籍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工作,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泰兴籍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定向培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宣传发动,认真贯彻落实。 泰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泰兴市财政局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教育局 2014年6月23日 关于鼓励泰兴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报考师范类专业(定向培养)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鼓励泰兴籍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定向培养)并回本市从事小学教育工作,促进泰兴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对象 泰兴籍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及名额 1.高考成绩须达当年省划定本一分数线且在本一批次被录取,报考音乐类、体育类、美术类、信息技术类专业的,可放宽到省划定本二分数线且在本二批次被录取。 2.每年的培养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培养方向为小学教师,具体报考专业及名额由市教育局根据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情况研究确定。 三、报考程序 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后向所在高中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班主任签名,学校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教育局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高考录取后凭本科院校师范类专业录取通知书到市教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进行公证。若同一类专业申报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 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定向培养协议签订情况分别报市编办、人社局备案。 四、政策待遇 1.经审核符合条件,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的学生可以享受泰兴市人民政府学习资助金。具体标准为:高考成绩达到当年省划定本一分数线且在本一批次被录取的,学习资助金金额为本科阶段全部学费,每学年度学费的50%于当年暑期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其余50%于毕业聘用后一次性发放;高考成绩达到当年省划定本二分数线且在本二批次被录取的,学习资助金金额为每年4000元,其中2000元于当年暑期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其余2000元于毕业聘用后一次性发放。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学生,另给予每学年4000元的生活补助,可在每年入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办理生活补助领取手续和学习资助金提前支取手续。 2.高考成绩达到当年省划定本一分数线且在本一批次被录取的学生,在本科就读阶段如果获得所在高校校级或以上层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等奖学金,于毕业聘用后,按每获得一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泰兴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8000元。 3.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德才表现好,按时完成学业任务,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服从安排的,列入当年教师招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当年教师招聘计划中专项下达),由市教育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小学学科需求,安排到本市小学教学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4.学生在本市教育系统就业,应遵循本市教师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本市连续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鼓励终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未经同意服务期不满五年的,从离开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0%的比例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府学习资助金和生活补助。对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在本市从事教育工作的,须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府学习资助金和生活补助。 5.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未经同意不得脱产深造,毕业前须回本市教育系统参加毕业实习。 6.学生在高校期间如有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自动放弃学籍,未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等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并须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府学习资助金和生活补助。 五、其他 1.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2.本办法由泰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