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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迎幸中学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2014-05-27 浏览次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泰兴市迎幸中学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于2014411日至2014518日进行了公布,2014521日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截止2014518日,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共收到被征收人来信20封。经汇总归纳,被征收人提出的具有共性意见主要有以下14个方面:

1.要求提高房屋征收补偿价格;

2.要求提高临时安置费标准;

3.要求重新测量房屋面积,并按测量面积确认产权;

4.要求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产权调换房待拿房时再结算,最多扣保证金;

5.要求对第二次拆迁予以照顾补偿;

6.要求公示项目批文、土地批文、规划许可证等;

7.要求将过渡期调整为18个月;

8.要求提供原地产权调换房;

9.要求确认根思路沿街房屋均为非住宅经营用房;

10.要求提供本地块周边现房产权调换;

11.要求参照周边地区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执行;

12.要求对特殊群体提高补助标准;

13.要求公布改造建设规划图,明确产权调换房的位置;

14.要求设置项目联动奖。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关于要求提高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意见。

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经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 关于要求提高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

按照泰政办发〔201431号文第四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应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3.关于要求重新测量房屋面积,并按测量面积确认产权的意见。

被征收房屋已有房屋产权证或无产权证但经过市(县)建设(房管)、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审批手续载明的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和有效凭证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土地使用权属,依据我市1995年航测图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该确认面积如属于历史沿用的祖产房屋(1987年前相关登记资料、审批手续或航测图),既补偿又计入产权调换面积;如不属于历史沿用的祖产房屋,只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依法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照顾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成套住宅的,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证上载明面积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有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现场测绘,经测绘,测差超过国家规定的房屋面积测绘误差范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4.关于要求征收补偿款全部支付,产权调换房待拿房时再结算,最多扣保证金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方案已明确征收房屋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并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此应计算、结清差价。

5.关于要求对第二次拆迁的照顾补偿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无对第二次拆迁照顾补偿的依据。
  
6.关于要求公示项目批文、土地批文、规划许可证等的意见。

本地块房屋征收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市发改委审查符合泰兴市2011-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泰兴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符合《泰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泰兴市城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泰兴市如泰运河北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规划》,经市国土局审查符合济川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关于要求将过渡期调整为18个月的意见。
  
按照泰政办发〔201431号文第四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本方案确定的过渡期为24个月。

8.关于要求提供原地产权调换房的意见。

本方案已提供了本地块改造区域内产权调换房。

9.关于要求确认根思路沿街房屋均为非住宅经营用房的意见。

按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审批手续载明的用途,结合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确认。

对利用合法产权房屋从事工商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经营性用房,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1201071日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必须一致;

3)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4)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10.关于要求提供本地块周边现房产权调换的意见。

本地块周边无现房房源。

11.关于要求参照周边地区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执行的意见。

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目前我市城区房屋征收项目,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均为50/平方米。

12. 关于要求对特殊群体提高补助标准的意见。

我市已出台《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4]31号),对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分不同类型予以一定的补助。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征收人(户)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情况之一,且在被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执行。

13.关于要求公布改造建设地块规划图,明确产权调换房位置的意见。

目前,迎幸中学及周边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即将进入房屋征收实施阶段,具体改造建设规划方案尚未制定,待改造建设规划方案确定后,将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公示。改造区域内的产权调换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14.关于要求设置项目联动奖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市政府于2014328日修订出台了《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431号),该办法没有设置项目联动奖,故本方案不再设置项目联动奖。

15.增加非住宅经营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载明用途为非住宅经营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予以奖励。

16.房屋征收部门增加提供位于木材公司安置区成套住宅房(期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套型:65平方米左右、85平方米左右、95平方米左右、110平方米左右、125平方米左右、140平方米左右。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含靠套型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968元(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其他费用),其余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6481(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其他费用)结算,先签约腾房先选房,选完为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