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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拱极路及周边(南极机械厂宿舍楼)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2014-05-09 浏览次数: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对泰兴市拱极路及周边(南极机械厂宿舍楼)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顺利实施城市市政公用公共事业,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泰兴市拱极路及周边(南极机械厂宿舍楼)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具体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20141020前。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住宅用房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征收生产性工业企业厂房和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依法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

经评估测算,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每平方米6058 元。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泰住建[2011]8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4]31号)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低于1000元补足10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低于1000元补足1000元;特种设备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4]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000元按1000元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超过过渡期安置的,从超过过渡期之月起,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①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延长期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3倍的临时安置费。②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过渡用房的,延长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延长期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 。

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选房之日止,其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6、储藏室按每平方米3200元、汽车库按每平方米5680元补偿。

(三)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的位置和套型

1)住宅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兴和佳园西侧安置区成套住宅房(期房),套型:90平方米左右、105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140平方米左右。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较大,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的套型中任意选择,但是,产权调换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

2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2.产权调换房的价格

1)房价:位于兴和佳园西侧安置区成套住宅房(期房)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含靠套型20平方米)按政府限价,即被征收房屋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基准价每平方米优惠200结算(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费用)。其余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基准价每平方米增加200结算(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费用)。

2)层次费:高层住宅中间层为基准层,向上每层递增每平方米20元,向下每层递减每平方米20元。

3)物业费和电梯更换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产权调换房的,两年内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从被征收人被通知办理进宅手续次月起计算;两年后,被征收人按该小区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高层产权调换房一次电梯更换费,并提前缴存市物管办,专款专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以签约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先后时间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四)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约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应得的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初步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正式交房时,双方按实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房的余款。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被征收房屋已有房屋产权证或无产权证但经过市(县)建设(房管)、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审批手续载明的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和有效凭证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土地使用权属,依据我市1995年航测图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该确认面积如属于历史沿用的祖产房屋(1987年前相关登记资料、审批手续或航测图),既补偿又计入产权调换面积;如不属于历史沿用的祖产房屋,只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依法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照顾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成套住宅的,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证上载明面积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有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现场测绘,经测绘,测差超过国家规定的房屋面积测绘误差范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4.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被征收房屋私自转让、赠与、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的,按照原权属登记情况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面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确认。经确认,被征收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地块内土地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但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六)其他房屋补偿

1.征收由个人居住使用的单位公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由该公房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腾房搬迁。如实际居住使用人无其他住房,且确有困难的,经房管部门审核符合公租房居住条件的,可安排公租房,房屋租金由租住户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

2.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3.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征收利用合法产权从事工商营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经营性用房,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1201071日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必须一致;

3)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4)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相关规定执行。

六、补助与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载明

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

1.奖励时段: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日期为:2014930;第二奖励时段截止日期为:20141031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

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其他

重症和特困补助等:根据《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4]31号)规定的补助条件办理,被征收人须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所有补助和奖励均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七、腾房交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市房屋征收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1.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3.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

证为一户。

4.对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征收人,无需参加社会摇号等候,签约、腾房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房管部门提供房源中按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统一安排选购经济适用房。

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