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政务 > 正文

泰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006-04-30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附表2

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标准(元)

喷灌设施

 

1600

蔬菜大棚

钢管结构

5000

混凝结构

4000

竹、木简易结构

2000

涵、渠

直径30至45cm

直径46至60cm

直径61至80cm

直径81cm以上

60

100

150

300

水泥硬质衬渠

水泥板明渠

30

60

村组自建道路(应在道路的使用期内,并且符合交通部门的道路标准,否则不予补偿)

泥右路

沙右路

沥青路

土路

平方米

10

15

25

40

不予补偿

晒场

现浇水泥混凝土厚度5cm以上(不足5cm的折半计算)预制块、砖铺

平方米

30

15

泵站

(含泵房、水泵、配电柜、变压器等)

6寸

8寸

10寸

12寸

14寸以上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粪坑

缸式坑

砖砌杭

100

150

水井

水泥管

砖砌

压泵井

电泵井

150

300

120

200

沼气池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