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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006-04-30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附表1

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说  明

规格(直径)

单 位

标准(元)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同江分品种,从1.3米高处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10厘米(含10厘米)

15

3-5厘米(含5厘米)

10

3厘米以下(含3厘米)

不予补偿

砍伐补偿

  凡树木可作成材使用的,不分品种,从1.3米高处直径计算,砍伐树木归所有权人。

25厘米以上

100

20-25厘米(含25厘米)

75

15-20厘米(含20厘米)

50

10-15厘米(含15厘米)

25

5-10厘米(含10厘米)

5

5厘米以下(含5厘米)

2

经济树木

桃李

杏柿

梨等

未挂果的果树应尽量移植,按年限每株补偿标准;一年内2元;二年内4元;三年以上每株标准见右。

100

葡萄

湖桑

竹林

杞柳

  按等级和年限确定

平方米

50-100

5-10

10

600

 

 

每亩栽植低于50棵的,按直径大小分等,从地面1米高处测量。

30.0厘米以上

厘米

120

20.0-30厘米(含30厘米)

厘米

70

10.0-20厘米(含20厘米)

厘米

50

5.0-10厘米(含10厘米)

厘米

10

3.0-5.0厘米(含5厘米)

厘米

6

3.0厘米以下(含3厘米)

厘米

2

每亩栽植多于50棵的(定植苗木除外),一律按市场苗木价格补偿;

花木

苗园

迁移

1、庭院观赏地栽花木,参照移植费用补偿;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3、花木、苗园实施迁移的补偿,经有评估资质的人员评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