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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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房征〔2014〕1号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已组织对泰兴市物资回收公司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上述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布,市政府于2014年1月13日将《泰兴市物资回收公司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市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于2014年2月17日予以公布。2014年2月18日公布了《泰兴市物资回收公司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对泰兴市物资回收公司地块(东至泰兴大桥、南至大庆西路、西至泰兴市物资回收公司西侧路道中心线、北至如泰运河,详见该地块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2.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泰兴市物资回收公司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3.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地块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证到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014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