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政务 > 正文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2013-11-22 浏览次数: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八条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爱卫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爱卫办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

  第五十一条 爱卫办应当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做好卫生创建、健康创建命名和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创建的相关工作。

  爱卫办应当加强对创建达标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 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未配备卫生设施,环境卫生未达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进行施工建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项目竣工后卫生学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外,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

  (三)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而未划定或者设置的;

  (四)吸烟区(室)未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的;

  (五)吸烟区(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六)吸烟区(室)未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七)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单位未设置醒目标志的;

  (八)吸烟区(室)未配置烟灰缸(盒)的;

  (九)吸烟区(室)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宣传警语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文化、体育等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未达到预防控制效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