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红砂厂)
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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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房征告〔2013〕6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府于 一、项目名称: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 二、征收范围:东至交通小区西围墙、南至电子小区北围墙、西至原建材公司西侧道路、北至如泰运河,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主体:泰兴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 六、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七、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此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证到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3年11月15日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泰兴市大庆西路28号3号楼102室 联系人:成琪 联系电话:13815971266 监督举报电话:87632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