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委宣发〔2013〕3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联合制定《泰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中共泰兴市委宣传部 泰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泰兴市2012—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泰政发〔2012〕110号)和制定的《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通知(泰政发〔2013〕2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定期限暂定5年。 第二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3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文广新局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领导小组考察评审、集体研究决策、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文化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二)审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由市文广新局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等; (二)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三)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五)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六)协助市属企业争取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数字出版、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本地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代表本地特色文化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俱佳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进一步支持舞台艺术精品生产及市场推广; (五)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六)支持发展演出院线、电影院线、文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 (九)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文化活动、重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文化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预算的30%,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评审原则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三)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应由或已获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违反《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项目的; (四)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形式审查的重点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资质、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扶持方向、项目发展前景、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项目预期效益、项目与文化产业的关联度等。 (三)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上报的项目名单讨论拟定奖励扶持的项目和标准。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奖励扶持项目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领导小组发文,由市财政予以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领导小组对年度项目的安排意见等,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经费,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程序拨付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明细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对财政、审计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做好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在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为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力、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建立项目验收总结制度。每年年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并适时对以往年度项目进行跟踪考核和绩效分析,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根据《泰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11〕115号)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安排和向上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有偿资助、绩效评价等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