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文产〔2013〕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现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通知(泰政发〔2013〕5号)和《泰兴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泰委宣发〔2013〕30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泰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泰兴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泰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现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通知(泰政发〔2013〕5号)和《泰兴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泰委宣发〔2013〕30号)文件精神,制定细则如下: 一、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 1.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分别再补贴20万元和1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民营文化企业奖励30万元,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4.被国家有关部委新评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新评为文化品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泰州市组织的国际展会的文化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总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摊位费;对参加由泰州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确认、纳入年度计划的开拓国际市场的国外展会的文化企业,每个标准摊位资助1万元(摊位费低于1万元的按实资助);对参加由泰州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展会的文化企业,每个标准摊位资助50%的摊位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6.对新确认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7.对招引实际注册到账资本在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项目经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8.鼓励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实行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2〕98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对符合国家、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条件但未获得引导资金的项目,每年确定3-5个项目分别给予10 -50万元资金扶持。 10.对代表地方文化特色并已经投拍或制作的优秀影视剧、广播剧、专题片和动漫作品;即将出版的优秀长篇小说、报告文学;已经开始排练的优秀舞台剧;新创作的、有较高传唱度的优秀原创歌曲;有较高层次的个人专场演出及书画美术摄影展;向公众免费开放的、有较高档次的非经营性博物馆、艺术馆;围绕地方优秀历史文化进行深入研究、传承,并形成一定影响的重要课题;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项目,每年确定5-8个项目分别给予2-20万元资金扶持。 11.对重大文化活动、重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文化事业单位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每年确定3-5个项目分别给予5-30万元资金扶持。 二、实施程序 1.申报。符合申报奖励扶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于每年9月至10月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相关佐证资料。 2.初审和考察。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 3.讨论确定。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拟定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 4.公示。领导小组对拟奖励扶持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5.实施。经公示无异议,领导小组发文,市财政予以拨付。 本细则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