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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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房征〔2013〕5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已组织对泰兴市宏泰玻璃厂东侧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上述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布,市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将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市政府对补偿方案修改并于2013年9月23日予以公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对泰兴市宏泰玻璃厂东侧地块(东至兴燕路、西至宏泰玻璃厂、南至振兴路、北至宏泰玻璃厂,详见该地块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2.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泰兴市宏泰玻璃厂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3.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地块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证到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013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