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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3-10-09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泰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泰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10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52387636302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xszffzb@163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泰兴市中兴大道218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225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字样。

泰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109日  

附:《泰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 

 

泰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规划、工商、交运、安全生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资质后,方可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的决定。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自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具有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处置。

第八条  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核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业务相关的经营服务项目;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地;

(四)自有运输车辆3辆以上、冲洗设备1套以上;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行驶、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滴漏功能;

(五)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运输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持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

(七)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委托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单位所属车辆。市城市管理局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单位的经检测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运输车辆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证。

经道路运输建筑垃圾应当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书的单位凭“建筑垃圾处置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放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每一个处置项目申领一次、一车一证。

第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主动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不得将危险品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之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已将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任务通过书面协议委托给施工单位实施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工地必须按要求构筑洗车平台,硬化出入口道路,冲洗轮胎、车体,净车上路。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鼓励通过委托代包等方式,对建筑工地出入口周边实施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服务。

第十八条  各类施工工程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因装饰、装潢、修缮或拆除等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必须取得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围挡和防污措施,占用期满后须立即将建筑垃圾清除干净。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相关经费列入工程预算。运输处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偿处置管理有关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建筑垃圾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安全运行诚信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检查考核,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示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车辆的交通安全状况和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建筑渣土运输“黑名单”制度,并在有关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将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内部安全管理等级和所属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数量、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以及违规运输、处置渣土受处罚记录等纳入准入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在建筑垃圾处置执法管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