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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开发路(腾飞路—长征路)、驾培路(振兴路—开发路)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3-10-0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泰兴市开发路(腾飞路—长征路)、驾培路(振兴路—开发路)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泰兴市开发路(腾飞路—长征路)、驾培路(振兴路—开发路)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1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至泰兴市曾涛路78号市房屋征收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开发路(腾飞路—长征路)、驾培路(振兴路—开发路)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泰兴市开发路(腾飞路—长征路)、驾培路(振兴路—开发路)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泰兴市开发路(腾飞路—长征路)、驾培路(振兴路—开发路)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草案) 

  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市政府拟对开发路(腾飞路—长征路)、驾培路(振兴路—长征路)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车站路、南至规划中的开发路、西至交通驾校西围墙、北至交通驾校北围墙,具体范围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2014年4月20日前。

  四、补偿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市(县)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载明的面积为准。无任何审批手续及凭证的,不予补偿。

  (三)土地补偿

  征收范围内经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分不同取得方式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划拨土地:根据所在区位结合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按12-1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2.出让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结合剩余出让年限,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四)装饰装潢以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泰住建[2011]8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五)搬迁费: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特种设备搬迁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价补偿。

  五、补助和奖励

  1.奖励时段:本项目奖励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六、腾房交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市房屋征收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