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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3-10-0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1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至泰兴市曾涛路78号市房屋征收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泰兴市红砂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草案) 

  因旧城区改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拟对红砂厂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城市改造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交通小区西围墙、南至电子小区北围墙、西至原建材公司西侧道路、北至如泰运河,具体范围详见该地块红线图。

  二、征收对象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2014年4月20日前。

  四、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方式

  住宅用房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征收生产性工业企业厂房和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经评估测算,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成套住宅样板房)每平方米6458元。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泰住建[2011]8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2]156号)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低于1000元补足10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低于1000元补足1000元;特种设备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2]1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000元按1000元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超过过渡期安置的,从超过过渡期之月起,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①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延长期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3倍的临时安置费。②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过渡用房的,延长期在12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延长期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2倍的临时安置费 。

  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选房之日止,其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布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安置

  1.产权调换房的位置和套型

  (1)住宅房。征收部门提供:①红砂厂地块成套住宅房(期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套型:65平方米左右、85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135平方米左右。②港区地块成套住宅房(期房) 供被征收人选择,套型:65平方米左右、85平方米左右、95平方米左右、110平方米左右、125平方米左右、140平方米左右。

  (2)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较大,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的套型中任意选择,但是,产权调换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在此范围内仍按产权调换房基准价结算。

  (3)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2.产权调换房的价格

  (1)①位于红砂厂地块成套住宅房,按原改造地块被征收房屋成套住宅样板房基准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费用)。②位于港区地块成套住宅房,按原改造地块被征收房屋成套住宅样板房基准价每平方米上浮200元(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费用)。

  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含靠套型20平方米以内)分别按上述明确的基准价结算(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等费用),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市场价结算,该市场价由经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本征收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点评估确定。

  (2)层次费:高层住宅中间层为基准层、价格为产权调换房的基准价格,向上每层递增20元/平方米,向下每层递减2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按《泰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泰政办发[2012]155号)规定的成套住宅楼层修正系数执行。

  (3)物业费和电梯更换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安置的,两年内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从被征收人被通知办理进宅手续次月起计算;两年后,被征收人按该小区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高层安置房一次电梯更换费,并提前缴存市物管办,专款专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以签约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前后时间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四)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约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应得的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初步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正式交房时,双方按实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房的余款。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和处理

  1.被征收房屋已有房屋产权证或无产权证但经过市(县)建设(房管)、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审批手续载明的面积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和有效凭证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我市1995年航测图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该确认面积如属于历史沿用的祖产房屋(1987年前相关登记资料、审批手续或航测图),既补偿又计入安置面积;如不属于历史沿用的祖产房屋,只补偿但不计入安置面积。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依法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照顾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成套住宅的,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产权证上载明面积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有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现场测绘,经测绘,测差超过国家规定的房屋面积测绘误差范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4.被征收房屋为已房改给个人的房屋,被征收人认为产权证上载明面积有误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现场测绘,确有测差的,测差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类似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的20%补交房改款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认计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5.征收决定公布后被征收房屋私自转让、赠与、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的,按照原权属登记情况予以补偿安置。

  6.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面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确认。经确认,被征收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地块内土地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但不计入安置面积。

  (六)其他房屋补偿

  1.征收由个人居住的公房:(1)由个人居住使用的国有公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的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由该公房的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腾房搬迁。如实际居住使用人无其他住房,且确有困难的,可安排公租房,房屋的租金由该公房的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2)由个人居住使用的单位公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该公房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由该公房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腾房搬迁。如实际居住使用人无其他住房,且确有困难的,可安排公租房,房屋的租金由该公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

  2.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3.征收决定通告公布时,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非经营性用房。对利用合法产权从事工商营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经营性用房,结合实际营业面积按照“住改非”、“非改非”标准予以补偿:

  (1)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必须一致;

  (3)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4)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助与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载明

  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

  1.奖励时段: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

  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项目联动奖(生产性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不享受项目联动奖)

  1.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本地块征收范围划定的单元小组内所有被征收人在2014年4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同一单元小组内各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各被征收人一次性项目联动奖。本单元小组内有一户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该单元小组内的被征收人均不能享受项目联动奖。

  2.单元小组由各项目部按照位置相邻相近、产权证载明用途相同的原则划定。

  (四)其他

  重症和特困补助等:根据《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2]156号)规定的补助条件办理,被征收人须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所有补助和奖励均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六、腾房交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七、相关规定与说明

  1. 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 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3. 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

  4. 国有、集体单位房屋补偿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和集体单位所有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1号)的规定执行。

  5.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