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政务 > 正文

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街容店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13-09-02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13114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容店貌管理,不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努力夯实“四城同创”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382820131231在城市范围内开展街容店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街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严格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履行职责和义务,保持街容整洁、店容美观、环境卫生、秩序良好。

二、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一律入室经营,禁止出店、占道经营,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邮政报刊亭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保持容貌整洁、规范经营,禁止占用盲道或超范围经营。

三、各类流动摊点必须到批准的便民服务疏导点内集中规范经营,禁止占道、流动经营。

四、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必须入场、入室,规范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进出口通道摆摊设点,杜绝市场外溢。

五、严禁在城市出入口通道、主干道两侧从事机动车修理、废旧物品收购以及铝合金、石 材、木器加工等经营活动。在城市其他路段经营的,必须持证、入场、入室经营;汽车美容(清洗)必须入场、入室经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自行整改、搬迁或停业整顿。

六、临街两侧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须自行拆除或搬迁。严禁破墙开店(门、窗),严禁在建筑物顶部、阳台、窗台堆放杂物。

七、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和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必须经批准设置,并保持安全、美观、整洁。店招牌匾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等新材料、新工艺制作,严禁使用喷绘布等劣质材料制作。凡不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或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店招店牌、电子显示屏等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缮。

八、临街楼宇外立面陈旧破损,影响市容观瞻的,应迅速组织清洗、粉饰、修缮。空调外机和防护(盗)窗栏应当规范设置,不得超出外墙立面。楼宇灯光景观定期组织整修,加强日常维护修养,保证发光正常、显示完整。

九、市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产权,定期加强交通隔离栏、电话亭、邮政报刊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严禁在交通隔离栏、电话亭、邮政报刊亭等市政公共设施上发布商业广告。

十、禁止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玻璃幕墙(含门窗)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凡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的,必须自行清除。

十一、供电、电信、移动、有线电视等单位要在有条件的道路实施架空杆线入地,全面清移废弃杆线,整修零乱的电线、网线,做到整齐、有序、美观。

十二、禁止利用城市人行道、行道树乱晾晒、乱吊挂;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杂物,乱挂乱晒;禁止占用公共绿地毁绿种植农作物。

十三、在建、待建、拆迁工地必须设置刚性封闭围挡,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物料堆放整齐,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实施进出口硬化,确保车辆车轮不带泥行驶,建筑渣土密闭运输,不抛撒滴漏污染环境。

十四、各单位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必须按规定要求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禁止乱倾倒、乱堆放垃圾。

十五、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位或指定位置分类、有序停放,严禁占道、逆向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在人行道停放区域有序停放,并保持朝向一致。

十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妨碍管理、构成违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城区各有关单位和居民要自觉维护好城市环境,主动配合城市街容店貌专项整治工作。

特此通告。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