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兴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泰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泰兴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确保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促进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公开与共享,根据《泰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泰食安【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包括:
(一)政策法规信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方案;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及有关统计结果;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食品行业认证认定情况等;
(三)动态信息:关系食品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社情民意;安全监管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及取得的新成绩;
(四)领导关于食品安全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应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并设置专门信息员,具体承担信息的收集、综合、上报工作。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食品安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客观、全面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错报。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每两周至少报送一次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日常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的分析、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扎口,集中发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协调各乡(镇)、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工作的信息沟通,构建工作网络,定期公开信息报送情况,加强对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信息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内部工作程序及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报送有关信息的;
(二)发布、报送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对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复、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四)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电话:87728039 87728002 ,传真:87728041。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