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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1-17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兴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泰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泰兴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确保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促进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公开与共享,根据《泰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泰食安【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包括:
    (一)政策法规信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方案;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及有关统计结果;食品安全举报投诉;食品行业认证认定情况等;
    (三)动态信息:关系食品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社情民意;安全监管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及取得的新成绩;
    (四)领导关于食品安全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应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并设置专门信息员,具体承担信息的收集、综合、上报工作。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食品安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客观、全面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错报。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每两周至少报送一次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日常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的分析、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扎口,集中发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协调各乡(镇)、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工作的信息沟通,构建工作网络,定期公开信息报送情况,加强对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信息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内部工作程序及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报送有关信息的;
    (二)发布、报送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对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复、决议认真执行或处理的;
    (四)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电话:87728039   87728002 ,传真:87728041。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