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使馆藏档案资料更广泛地为我市各项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馆经严格鉴定划控,现决定将1972至1975年的1296卷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自即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公民身份证、学生证等合法证件者,均可查阅、利用开放档案。 特此通告。
泰 兴 市 档 案 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