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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05-11-01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05〕109号

为加强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管理,提高资源再生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9月初至12月底,对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证照不全者必须在9月30日前补办。逾期不补者,一律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依据法规实行资格审查。禁止报废车和改、拼装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切实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不准在铁路沿线2500米以内以及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不准在城市主街道、主干道两侧新增设废品回收营业网点。任何回收网点及加工点都不准占道经营,乱丢乱放,污染环境。
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与城乡居民个人发生收购业务并支付收购款时,应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不得用自制收购凭证代替。
五、坚持有序竞争,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哄抬物价,严厉打击非法竞相抢购、扰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健康有序、公平合理、稳定发展的市场经营秩序。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635769
以上通告,希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