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2005-09-1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大中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主入口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需拆除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必须在2005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05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到位。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改正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凡违法建设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城管、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拆除、清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负担;凡违法建设涉及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五、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泰兴镇、根思乡、张桥镇、姚王镇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清理工作。 六、对未按本通告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继续新建违法建筑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通报批评。个人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告知其所在单位对其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七、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