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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监督管理的意见

2005-09-13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止工程建设领域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资产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监管范围: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二)非公有投资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私人住宅)。
二、承发包交易管理
1、上述监管范围内的各类项目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进行直接发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理、签订工程合同等有关手续,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2、鼓励和提倡上述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竞争招标方式发包,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3、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成立3人以上(含本系统或单位纪检人员)的工程建设发包小组。凡参与发包工作的有关人员如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承包人)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4、属于本意见监管范围内的第(一)项工程,无论采取何种发包方式,都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或参考价(预算),合理确定造价、工期,并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交易。
5、严格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无论规模大小,都严禁无资质企业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建项目,并杜绝各类挂靠承包行为。
6、上述工程未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的,除责令改正外,将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责任,对照《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泰建招[2005]1号)有关条文以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同时按该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停止施工企业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三、监管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承发包工作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照分工对全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违章建设行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记录和公示本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
3、市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扎口管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审计工作。
4、市监察局要协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并将检查结果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加强50万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监督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00]77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