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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2013-05-30 浏览次数: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将又一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群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报销额可达20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精神,从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作出调整:乡镇卫生院和其他一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起付标准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为80%,在校学生为95%;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为75%,在校学生为85%;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为65%,在校学生为75%;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城镇居民为60%,在校学生为65%;狂躁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抑郁症患者在专科门诊或者专科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70%;初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6万元,在校学生为8万元,每连续缴费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据了解,这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在去年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了5—10个百分点。调整后,居民医保的最高报销比例(实行基药且零加价的基层医疗机构)达到95%,且市内二三级医院最高报销比例达到85%。通过提高住院报销待遇,切实减轻了个人负担,城镇参保居民“看病贵”问题将不再是问题。

  家住城区的王女士今年45岁,年初被查出患有乳腺癌,需要住院治疗。住院至今,王女士已花去3万元,最近医生通知她下月可实施手术,还需医药费4万多元。7万元的医药费对王女士不算富裕的家庭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在得知7月1日起城区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又一次提高后,王女士算了笔帐,按照以往的报销比例,她最高只能报4.9万元,但调整后,她可以报销5.3万元。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实施以来,报销比例每年都在不断提高。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参保总人数已经达到7.7万人,自2007年以来,住院保险报销总额达4044多万元,已有1万多人次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超过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