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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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对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本院立案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情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行使立案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对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 (六)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依法负责刑事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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