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政务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的意见

2009-04-20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市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强化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适应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形势的必然要求。为此,全市广泛开展了行业协会的清理整顿活动。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中的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行业协会职务。为充分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职务。凡已兼任的都应按市清理整顿通知要求主动辞去职务,空缺职务由协会重新确定人选,并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不按期主动辞去职务的领导干部,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出行业协会。

    (二)严格实行政会分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7号)精神和此次市清理整顿工作要求,我市各行业协会已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任何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都不得实行“政会合一”。

    (三)严格会费收取。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确定会费或调整会费标准都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行业协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确定并通过。并统一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任何协会不得强制单位和个人入会、强行服务、摊派会费。收取会费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进行搭车收费,不得利用代行政府职能强制收费,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自觉参与行业协会活动和缴纳会费。

    (四)严格财务制度管理。⑴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对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应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其收费及社会资助(赞助)、政府部门拨款等,都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禁止借政府或部门名义乱收费。⑵行业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培训、展览、展销服务,复印、打印服务及创办刊物征订等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宜低则低的原则,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行业协会不得借内部办刊(简报)收取宣传费、广告费。也不得通过回扣、奖金、补助等方法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提供方便,也不得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强制要求单位和个人接受经营类服务活动。⑶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代行政府职能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业协会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刊、开展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开展咨询服务的各项开支;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津贴或报酬以及行业协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设备购置、修缮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部门或单位收入纳入行业协会经费,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及事业和临时人员工资,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安排旅游观光,不得用于兼职人员的劳务补助,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在内部机构成员中私分。各项经费收入、支出情况需每年向会员大会作出说明。

    (五)严格实行运行监管。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行业协会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指导和督促各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对活动不正常、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超标准收取会费或乱收费等运作不规范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和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财务管理等有重大问题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和分支机构,或者撤销后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泰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泰兴市民政局       

泰兴市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