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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公告

2008-08-22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兴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8年8月22日)

 

    泰兴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从2008年8月25日起开始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对象:是指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已印发江苏省内外普通高校名单,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只向该名单内的高校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学生入学前户口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户口均是泰兴市户口。

    3、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具体对象是:(1)持《泰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2)孤儿(由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3) 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因特殊重大变故(车祸、重病等,须提供有效证件)致贫家庭的子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前各高中所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名单和各高校已开具贷款证明的学生为初审通过对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具体办理时要重新审核。

    二、时间安排:8月25日至8月29日办理现在高校就读的贫困生及今年被录取的9月1日前须报到的新生。8月30日至9月30日办理今年被录取的9月1日后报到的新生。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学生为孤儿或家长没有公民权的,可在其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泰兴市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

    四、必备资料:

    1、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凭家庭户口簿、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须知、所在高中出具的贷款证明、身份证、有关能反映家庭贫困的证件(详见资助对象第3条)、学生本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兴市支行营业部(泰兴镇国庆路29号)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卡折合一活期储蓄账户,用于贷款发放、汇出、回收,并预存5元至该账户,用于支付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须带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市教育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办理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领取贷款回执。上述证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待核实后退还本人)。

    2、已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有效学生证、所在高校出具的贷款证明、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学生本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兴市支行营业部(泰兴镇国庆路29号)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有关能反映家庭贫困的证件(详见资助对象第3条),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须带户口簿、身份证)共同到市教育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办理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领取贷款回执。上述证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待核实后退还本人)。

    五、合同回执:贷款学生凭合同回执到校报到。合同回执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挂号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如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报到日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则已签订合同自动解除。

    六、贷款用途: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获得贷款后,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规定的日期,统一向学生所在高校指定的收费账户汇款,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