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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

2008-08-18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泰政发〔2008〕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建立良好的幼儿教育秩序,推进幼儿教育现代化,促进全市幼儿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及泰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市幼儿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办园质量稳步提升,优质资源持续扩大,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满意度越来越高。但作为实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幼儿教育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管理职责不明确。一些乡镇未将村办班纳入乡镇幼儿教育管理范围。二是布局调整不到位。一些乡镇村办班布点多、规模小、条件差,存在非法办班现象,保教质量得不到保证。三是办园行为不规范。一些改制后的乡镇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使用不规范,不能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教师的工资和福利。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97号)中“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责任”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幼儿教育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06〕96号)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要把规范办园行为作为为当地群众办实事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增强规范办园行为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规范办园行为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责任

 

    1.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市教育局要定期对幼儿园的办学可许证、登记注册证进行复核审验。独立建制的幼儿园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小学附属幼儿园应逐步独立建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法人权利和义务。各乡镇要将全镇幼儿园布点规划向社会公示,凡规划所在地已经举办幼儿园的,不再批准新建幼儿园。

 

    2.坚决取缔非法幼儿班。对目前存在的不在总体规划之内利用民宅的个人非法办班,由各乡镇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综冶等科室和所在村参加,集中在8月10日至31日予以取缔。市教育局要配备联络员做好指导工作。要加大对群众的政策宣传力度,动员适龄幼儿到规划定点园入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非法办班现象反弹。

 

    3.努力办好中心园。各乡镇要按照幼儿教育现代化装备的要求,增加经费投入,扩建改建园舍,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大力改善办园条件,努力将中心幼儿园建成省优质幼儿园或泰州市优质幼儿园。相关乡镇要制定改制幼儿园回收方案,视财力状况,可一次性回收;也可订立回收协议,逐步偿还个人资金;或实行股份制改造,由公有资本持大股,并通过逐步加大政府投入,压减个人民营股份,直至全部收回。此项工作必须在8月底完成。

 

    4.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市教育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允许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但每年必须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的资金用于幼儿园再发展。

 

    5.坚持依法办园。积极推行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园活力。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安全卫生保健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活动进入幼儿园,严禁幼儿园参加各类商业活动。

 

    三、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效果

 

    各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出发,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本乡镇规范幼儿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非法办班取缔和改制幼儿园回收问题。要把规范办园行为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纳入分工驻村干部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取缔非法办班过程中包庇非法办班的镇村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10月中旬,市政府将根据泰州市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各乡镇规范办园行为工作逐一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列入年度教育工作考核。

  

     

泰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