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起,我市全面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具体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据统计,我市将有近3900名群众受益。目前,各市(区)财政和计生部门正在抓紧测算,确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