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政务 > 正文

关于公布《泰兴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12-04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泰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泰兴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12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52387636302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xszffzb@163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泰兴市中兴大道218号泰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225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泰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124

 

 

附:《泰兴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兴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乡镇(街道)的非常设机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安委会主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监、监察、综治、公安、财政、工商、工会、司法、文卫、村建、经服、国土、环保和社会服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置单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总量、产业结构、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至少配备1个行政编制加2个事业编制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安监办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牌子、印章、职责、制度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条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聘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岗位工作经历组织协调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年,任职及岗位变动应征求市安监部门意见。

第六条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并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财力和村(居)工作实绩,给予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研究部署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成立安委会,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决策、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乡镇(街道)、村(居)、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挂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

(六)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内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报告,协助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教育培训、表彰奖励、隐患治理等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九)协助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目标,每年与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检查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年至少2次,专题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落实安监办人员、经费。

(四)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按时拨付、规范使用。

(五)接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要求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

(六)每年年底向市安委会报告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与相关部门、村(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每季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安监办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

(四)组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

(六)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条  乡镇(街道)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在所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制定并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安监办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协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村(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二)组织制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每年进行评估并适时予以修订。

(三)制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

(六)协助市安监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做好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

(八)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九)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协助上级安监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综合管理乡镇(街道)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