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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2008-04-30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力设施,是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窃电,是指以非法使用电能为目的,采用下列手段实施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用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五)使用特制的窃电装置;
  
  (六)使用伪造、非法充值的电费卡;
  
  (七)采用其他方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