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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范企事业单位人员调任公务员工作

2020-04-24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

  从企事业单位遴选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是国家机关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为企事业单位有志于加入机关单位的人才打开了通道。

  哪些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进入机关之后可担任哪些职务?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近日,江苏省委组织部修订出台《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并针对不同层级的机关明确了可以调任的领导职务层次。

  比如,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应当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入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应当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办法》第三条明确,“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关于调入人员需要满足什么资格条件,《办法》第七条从政治素质、能力水平、专业素养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同时,明确提出要“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比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应当担任省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其他设区市的市属企业、副省级城市的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调入机关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为县(市、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等。

  对于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则应当担任与拟调任职务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等级,或者符合提拔担任拟调任职务职级的基本资格条件。

  此外,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还应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方面,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县级和乡镇(街道)机关(不含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调任人选的产生方式,即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调任人选,必要时可以进行考试。机关对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应当注重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

  《办法》强化了调任工作的政治属性,突出了政治标准,突出了事业导向,强调调任工作要“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不得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将《办法》执行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还明确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调任人员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 (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