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5月起全面推行药品阳光采购 降低虚高药价
省医疗保障局4月22日举行新闻通气会,解读当天出台的《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聚焦药品价格虚高治理,构建阳光采购机制,促进药品规范使用。5月1日起,江苏所有公立医院使用药品都必须通过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省医保局局长周英介绍,在患者就医费用中,药品价格占有较高比例。《实施意见》拟通过推进药品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带量采购等多项措施,降低当前虚高药价。 按照要求,相关药品按照分类在省平台阳光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生产企业须在挂网产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后20个工作日内调平挂网价,同时省平台每年定期联动调平全国最低挂网价。医疗机构在省平台挂网价下,结合自身采购量,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应采尽采。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鼓励医疗机构或医疗联合体开展组团或拼单议价,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议价结果供组团或拼单的医疗机构共享。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 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价格。一方面,省平台及时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资质的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另一方面,优先从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的药品中,分批筛选品种开展省级组织带量采购,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我省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同时,进一步放宽创新药品挂网要求。《实施意见》鼓励创新药品优先在我省申请挂网,及时为临床引入创新成果,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信息,按申报价格挂网。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可按全国最低价直接挂网。鼓励近1年内新批准注册药品,经谈判后直接挂网。短缺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急抢救药品,可按全国最低价申报挂网。 周英表示,这些举措体现我省鼓励和引导创新的导向,将有力支持创新产品加快在我省挂网上市,促进医药企业转型创新,也有利于让广大患者尽早用上新药好药。 药品质量关涉患者用药安全,挤去虚高药价不能影响药品质量。《实施意见》明确,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在省平台挂网销售的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质量承诺书,承诺近两年内申报药品无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无因质量问题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记录。建立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制度,约束药品招采不正当行为。对企业虚报材料、串通报价、出现质量问题、供应不及时、商业贿赂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省平台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将暂停或撤消挂网并列入不良记录。配送企业应具备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管理要求,按国家规定加强对药品进货、验收、贮存、养护、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做到配送产品可追溯。 省平台将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系统或医院信息系统直接对接,强化对药品招、采、配、用、管的全覆盖、全链条闭环管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据的监测分析,为精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省平台通过对同一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红、黄、蓝”价格提醒、预警和调控。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由省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周英介绍,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的建立,将消除以往药品采购过程中的不透明现象,为全面准确掌握药品采购交易的真实情况创造条件。《实施意见》与去年7月出台的《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今年3月出台的《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江苏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新机制的总体政策框架和具体实施路径,将引领我省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黄红芳) |